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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票据的核算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票据的核算

现行的支付结算是以票据为主体,各种结算方式相互配合的结算办法体系。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使用票据办理结算,必须以《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为依据规范票据行为,使票据业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服务。

(一)票据结算的基本规定

1.票据签发与转让的基础

票据是用以反映在货币商品让渡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以及清偿的一种信用工具。因此,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赠与、继承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票据的记名

为使票据关系明确,票据一律记名。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背书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即为现实收款人。

3.票据的背书转让

流通转让是票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正因为票据可以流通转让,才使票据在商品交换及债权债务清偿中发挥著重要作用。但由于流通转让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要保证流通转让的规范,就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

流通转让的票据必须要经过背书。所谓背书就是票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票据背面所做的签名、签章,即在票据背面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各种票据中,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外,其他票据均可以背书转让。但银行本票、支票的转让仅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由于某种原因,出票人或转让后的背书人决定票据不得转让并在票据上载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或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了,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只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才能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票据的,能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的亦可)。背书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汇票上载明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一次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第一次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应当在粘接处加盖骑缝章。

4.提示付款的规定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提示付款日期以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5.拒绝付款

票据的债务人对到期的票据应当向持票人支付款项,但在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主要有:

持票人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但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明知直接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但仍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无效票据;持票人通过转让取得票据,其背书不连续;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的。

但票据债务人对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以及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的票据,不得拒绝付款。

6.票据的追索

持票人对于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的票据,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也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而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时需在规定时间内按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依次发出书面通知,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享受持票人的权利。

7.票据的挂失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二)支票的核算

1.支票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必须具备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且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要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如没有足够支付的资金,亦不能签发支票。由于支票的签发是以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为基础的,因此,支票只能是即期的。

使用支票办理结算,其手续简便灵活。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这里以转账支票为主阐述用支票办理结算的处理手续。

支票的出票人限于在经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支票上欠缺任何一项内容,均无效。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名后将支票交给收款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将支票中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事项进行补记,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仅限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控制在存款账户余额范围内,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及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均按支票面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以及密码错误的支票单位,银行应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转账支票可以由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也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由于同一城市内一般都设立若干经办业务的银行机构,而各单位又分别在不同银行开户,所以转账支票就有出票人与持票人在同一行处开户和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之分。而出票人与持票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又包括双方开户银行属于同一系统行处和属跨系统行处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另章叙述。

2.持票人与出票人在同一行处开户的核算

使用转账支票办理结算,应由持票人填制两联进账单(表3-1-11),第一联收账通知,第二联贷方凭证。进账单与支票(表3-1-12)一并提交银行。凡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支票,应在支票上作委托背书。

表3-1-11 ××银行进账单(贷方凭证)

年 月 日 2 第 号

申请人接到签妥的银行本票,在票据交换地区购货后,将本票交给收款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收款人可以将本票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但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

为保证使用银行本票的安全,单位或个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著重就本票内容的真实、正确、完整、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写两联进账单与银行本票一并送存银行。

3.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本票付款的核算

(1)持票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核算。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本票和两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本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不定额本票是否有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按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以进账单第二联作转账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

贷:××存款 持票人户

付款后,在本票上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将本票提交出票行,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2)出票行接到“现金”本票的核算。

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同时,还要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要审查身份证件并要求收款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以留存备查。

如为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审查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以本票作借方传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定额本票(或不定额本票)户

贷:现金

4.出票行结清本票的核算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无误后,以本票作借方传票,卡片联或存根作附件进行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定额本票(或不定额本票)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

如果转账支付本行签发的本票款项,其处理手续亦即结清本票。

本票如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需要退款,应由申请人填制两联进账单与本票一并提交出票行办理。出票行审查无误后,凭以办理退款手续。

不定额银行本票遗失,如在付款期满一个月确未支付的,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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