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为确保城市居民吃菜,加强菜地开发建设,稳定菜地面积,《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所谓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 (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地或养鱼虾的精养鱼池。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的标准,国家根据城市的规模规定每亩缴纳3000~10 000元,即征用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郊区菜地每亩收取7000~10 000元; 征用50万人口以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郊区菜地每亩收取300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