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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社会基层的组织形式。
至元七年(1270)起推行。农村和城市均置。农村立社,最初为了劝农,故又称“农桑之制”。一般以自然村落为基础,五十家立一社,规定无论何人,并行入社。
社置义仓和学校。社中农产、户籍、赋役、治安以及举孝友等统归社长负责,社长对官府负责。
社长须年高、通晓农事、家有兼丁者担任,由社众推举,官府认可,本人杂役免除。城市社设于坊下,规定现住诸色户计,都要入社。
社户数额无定制。
社长职责为维护法纪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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