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捐
在田赋之外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的附加捐税,以供乡官局开销。 1857年秋,在安徽潜山县“贼勒征下忙地丁银,每亩复收钱二百文,限同缴”。复收的二百文即田捐。 1860年4月太平军克溧阳后,除粮米外,“增设田捐,每亩勒钱一文”。在无锡、金匮也开始征田捐,据《平贼纪略》载:“斯时种田者需出伪乡官之捐每田一亩,按日一钱。”昭文县的田捐额与无锡相同。浙江各地稍有不同,如秀水“田捐每亩五百四十文”,“桐乡田捐每亩每月贰百文,办三个月”。从《桐乡黄仁安田捐支照》上盖有“此项钱文著佃户出捐,由业主收缴”的朱印可知,田捐是由佃户、自耕农缴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