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消费行为税
对电影、戏剧、娱乐、跳舞、筵席、冷食、旅馆等行为征收的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大中城市沿用的旧税法,普遍征收娱乐税、筵席税、旅店税和冷食税。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将上述四个税种合并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列入《全面税收实施要则》。 1951年政务院颁布《特种消费税暂行条例》,其征税范围包括:电影、戏剧、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 其中,电影、戏剧和娱乐的税率为10-30%;舞场税率为50%;筵席税率为10-20%。 1953年被取消。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将筵席、冷食、舞场、旅馆4个税目并入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