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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特别行政区航运的法律规定。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主要有:(1)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管理制度。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2)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3)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据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4)私营航运及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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