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人
亦称“热情犯罪人”、“情感犯罪人”。 在突如其来的强烈激情作用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首先提出。 其体格特征和某些心理状态与天生犯罪人完全相反,如为友情或政治动机等实施犯罪。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亦将此类犯罪人作为五种犯罪人类型之一。 西方犯罪学家阿沙芬堡、格鲁莱、帕森斯等的犯罪分类研究均从不同角度分析此类犯罪人及其行为特征,认为此类犯罪人一般无犯罪预谋,只是受外界强烈的刺激而引发激情情绪,或因心理、行为失控而突然爆发犯罪行为,即外界刺激是此类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必要条件。此类犯罪人的理智功能较差,情绪不稳定,易受暗示、易激惹,敏感多疑,自制力差,思维偏执等。 实施犯罪时,出于盲目冲动,往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事后大多感到后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