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阐明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作了规定: ❶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❸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