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折
或称折漕。 即漕粮折征。明初漕粮悉征米粮。永乐二年(1404),允许江西官田税粮折征布匹。宣德八年(1433),江南巡抚周忱行*平米法,凡科税过重田土可折纳银或布。 每米一石折征金花银二钱五分或棉布一匹。正统元年(1436)改折漕粮,岁以百万两为额。折征金花银尽解京城,绝大部分充宫廷费用。清漕粮折征有四种名目:(1)永折。 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均有定额,其价银统归地丁报部。 (2)灰石改折。江浙有定额,供工部备置灰石之用。(3)减征。 遇荒年征收本折各半。(4)民折官办。 先用司库银按时价采办漕米,令民输银补足,行于不产米处。其他地区不准随意折征。 但地方官吏多藉改折浮收。咸丰、同治后,鲁、豫、皖、赣、湘、鄂六省均行折漕。民初全部改折银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