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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时法典,颁行于永徽二年(651),故称。
由长孙无忌、李、于志宁等据《贞观律》撰成,12篇,502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次年复命长孙无忌等撰《疏议》,对其逐条进行解释,“网罗训诂,研覈丘坟”,成30卷,附法律条文之后,同时颁行,同具法律效力。律、疏合在一起,称《永徽律疏》,史称《唐律疏议》。此律既注意总结前代立法的有益经验,兼收并蓄,择善而从,又注意当时的社会需要,敢于创新,故能集前代法律之大成,成为我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典型性的一部完备法典,对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法律都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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