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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浙江省《森林管理暂行规则》规定:(1)凡森林所有者,应在三个月内向该管政府登记。(2)经政府测勘核准后,给予登记证书。(3)凡森林变更时,应于三个月办理变更手续。(4)凡市、县政府办理登记、测勘事务,每亩可征收手续费银元三分。(5)凡森林登记,应由市、县政府每半年造册汇报省政府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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