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侦查机构。曾称经济检察厅、贪污贿赂检察厅。于1995年11月10日在北京宣告成立,各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也先后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❶ 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和预防等工作; ❷ 直接查办或参办、督办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省、市、自治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❸ 负责查办中央国家机关厅局级以上和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❹ 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涉外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的个案协查及缉捕工作; ❺ 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情况、趋势和对策; ❻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贪污贿赂等犯罪疑难案件和有关工作问题; ❼ 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❽ 研究犯罪预防的对策和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方案; ❾ 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反贪污贿赂总局内设:两个特别侦查部,即特侦一部、特侦二部;侦查指挥中心;犯罪预防中心;办公室等机构。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成立,使我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步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强化了职能,对全国的反贪污贿赂斗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