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又称“无歧视待遇”。 通常指在进口关税方面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提供不低于已经给予或准备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待和特惠。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它在贸易政策方面确认了各国主权平等和机会均等。它可以是两国相互在贸易、航海、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将本国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保证,也可以是双方签订的一种条约义务。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 前者指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偿地、自动地适用另一方;后者指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