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令而修理兮,兰芷幽而有芳。
【集校】: 洪兴祖:明法令而修理兮,兰芷幽而有芳。 校语:一云:法令修而循理兮。 黄省曾、朱多煃、庄允益:同洪本。 明繙宋本:同洪本。 校语亦同。 闻一多:当从一本作“法令修而循理兮”。修,整也,循,顺也,谓法令整饬而顺理也。 今本此文亦“循”先误爲“脩”,转写爲修,后见下文已云“修理”,乃又改上文“法令修”爲“明法度”以避複也。 王泗原:明法令而循理兮,兰芷幽而有芳。 校语:循,今本作修,洪校:“一云:法令修而循理兮。”按:循修不当并存,作循理是,与明法令结构一致。 修是循之误,以形近。 。【集释】: 王逸:言周家选贤任士,官得其人,法令修理,故幽隐之士,皆有嘉名也。 黄寿祺:修理,修明法令,治理国家。 汤炳正:修理,美善而有条理。 《汉书·薛宣传》谷永上疏:“崇教养善,威德并行,衆职修理,姦轨絶息。”正与“明法令”相成。兰芷,香草,喻贤能之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