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家畜人工受精师禁则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家畜人工受精师禁则立法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17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给予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1)精神病或麻药中毒者。(2)因身体有障碍而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工受精师。(3)不遵守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种畜法、兽医法、家畜法而受到罚款者。第19条规定:(1)家畜人工受精师不遵守家畜法第17条第2项列举的事项时,取消其许可,并停止其业务。(2)处分前应给予警告,给其发表意见和出示证据的机会。第20条规定,根据家畜法第16条规定取消许可或停止业务时,由都道府决定。第21条规定,不是家畜人工受精师者,不得使用这个名称。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