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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撤销,专指有权机关对成立时本身不当或违法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使其失效的行为。
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的原制定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有些国家的行政法院亦有这项撤销权。
被撤销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往往存在著与宪法、法律或上级机关的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处。
如果在法律程序上不具有严重瑕疵,不至严重危害社会公益,一般不宜撤销。
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应视为自始无效。如情况特殊,可自撤销之日起向后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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