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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异端裁判所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异端裁判所Inquisition

罗马教廷为镇压异端而设立的宗教法庭。最早的异端裁判所系1231年由教皇格列戈里九世建立,使用英诺森三世为追查异端鼓吹者而创制的程序。裁判所的法官几乎全部从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成员中遴选,每个法庭由两名法官组成。最初异端裁判所采取巡回审判方式,但不久即固定了场所,以传唤嫌疑人到庭进行审讯的方式进行工作。裁判所滥用了纠问式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常常不告知被告人原告以及证人的姓名和有关情况,也不允许律师对被告人提供帮助。尽管刑讯逼供并不见容于教会法,但意大利的宗教裁判所自1252年起却开始使用刑讯,到14世纪,刑讯拷囚的方法已经普遍使用,以致教会都不得不加以干预。异端裁判所所判处的刑罚亦极残酷,其中最残忍者是在公共场所将犯人活活烧死。由于其非人道杀戮,地方当局甚至主教也不愿提供合作,一般民众的敌意更是与日俱增。直到19世纪中期,异端裁制所才完全绝迹。

异端裁判所

又译“宗教裁判所”、“宗教法庭”。天主教会专门从事侦察和审判“异端分子”等有关宗教案件的机构。13世纪由罗马教皇格里哥利九世 (1227—1241) 正式建立。直属罗马教皇,裁判官由教皇任命,不受地方教会机构和世俗政权管辖。主要设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实行极端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被迫害者实行秘密审讯,并采用严刑拷问作为提取证据的主要手段。招供后处以终身监狱、流放或火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招供再翻供者,可不经审讯处以火刑。甚至对已死的人也要判处异端刑,没收其遗产,惩罚其后代。许多反对封建势力的进步思想家和自然科学家被残酷迫害致死。西班牙的异端裁判所尤为残暴。自16世纪中叶起,随着教皇权势削弱而日趋衰落。至19世纪末期形式较完备的异端裁判所已不复存在。

异端裁判所

见“宗教”中的“异端裁判所”。


异端裁判所

又称“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中世纪欧洲天主教会用来镇压“异端运动”的机构。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Honorius Ⅲ,1216—1227在位)通令建立。由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修士主持,直属教皇管辖。1233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Gregorius Ⅸ,约1227—1241在位)又通谕强调这一设置。异端裁判所设在每一地区修道院内,不受教会法规约束,可以随意抓人。以镇压“异端分子”和“异端嫌疑者”为名,残酷迫害揭露教会黑暗、反对封建势力的进步思想家和自然科学家。数以万计的人遭到秘密审讯和严刑拷打,处以流放、监禁或火刑。16世纪后,随着教皇权势下降,渐趋衰落。20世纪初,罗马最高异端裁判所改组为教廷“圣职部”,由教皇主持,不断公布“禁书目录”,对参加进步组织和活动的教徒处以“绝罚”(开除教籍)。参见“法学”中的“异端裁判所”。

异端裁判所

异端裁判所

亦称“宗教裁判所”和“宗教法庭”。中世纪天主教会设置的裁判和迫害异端的特殊法庭。1229年正式决定建立,主要由多明我会修士负责。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发布通谕,强调这一设置。于是,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都先后建立了异端裁判所。裁判所的最高领导是教皇,裁判官由教皇任命并直接控制,不受地方教会和世俗政权的干预。异端裁判所迫害“异端分子”和“异端嫌疑分子”以及宗教改革者和反封建的进步人士,包括进步的思想家、科学家。刑法有没收财产、监禁、流放、火刑等。西班牙的异端裁判所更为残暴,1483至1820年间,受其迫害者达30多万人,火刑处死者达2000余人。自16世纪起,异端裁判所随着教皇势力的没落趋向衰败。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式完整的异端裁判所已不存在。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将异端裁判所改为圣职部,负纯化信仰的责任。1965年教皇保罗六世再易其名为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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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端裁判所

异端裁判所

亦称宗教裁判所、宗教法庭。中世纪天主教会设置的审判迫害异端的特殊法庭。词源自拉丁文inquiro (追究、调查)。在经过20年的镇压,消灭了阿尔比派异端后,于1229年正式成立。指定多明我会士担任裁判官,直接受教皇控制,对教皇负责,有权解释国家和教会的法规。执行任务时,一般先发布公告,规定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被告为异端的人在此期限内如自动认罪,可获宽待或仅被处以轻罚,如禁食、鞭笞等。对被认为是较严重的异端,则施以佩带黄色十字架、监禁、没收财产等处罚。最重刑罚为终生监禁,实际上往往处以死刑。异端裁判所也用以对付宗教改革家,如胡斯追究、调查。在经过20年的镇压,消灭了阿尔比派异端后,于1229年正式成立。指定多明我会士担任裁判官,直接受教皇控制,对教皇负责,有权解释国家和教会的法规。执行任务时,一般先发布公告,规定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被告为异端的人在此期限内如自动认罪,可获宽待或仅被处以轻罚,如禁食、鞭笞等。对被认为是较严重的异端,则施以佩带黄色十字架、监禁、没收财产等处罚。最重刑罚为终生监禁,实际上往往处以死刑。异端裁判所也用以对付宗教改革家,如胡斯(Jan Hus约1372—1415)曾被判处火刑。16世纪后,不少进步科学家、思想家如布鲁诺、伽利略等也受到异端裁判所的残酷迫害。最残酷的是西班牙异端裁判所,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火刑处死者10多万人。1834年,该裁判所才被撤销。17世纪以后,异端裁判所随教皇权势下降而趋衰落,至19世纪末,已不存在形式完整的异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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