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办理程序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根据《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发布),提存公证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提存、制作提存公证书等。 申请提存公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❷ 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❸ 存在法定可申请提存情况的证明材料; ❹ 提存受领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❺ 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证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❶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❷ 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❸ 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❹ 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❺ 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❻ 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相符。 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验收时,提存申请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经验收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