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 日本调整进出口交易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1952年8月5日法律第299号公布;1987年法律第89号最后修改。旨在防止不公正的出口交易并确立出口交易与进口交易的秩序,以谋求外贸的健全发展。现行文本共9章47条和3个附则。其主要内容是:(1)出口交易人的公正。 出口业者不得进行不公正的出口交易。本法所称“不公正的出口交易”系指: ❷ 进行虚假原产地标示的货物出口交易。 ❹ 除上述所列者外,在国际交易中违反公正的商业惯例的出口交易且由政令规定者。对不公正的出口交易,通商产业大臣可进行制裁。(2)进出口协定的签订。出口业者得在签订之日的10日以前呈报通商产业大臣,就向特定的发送地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样式及其他事项签订协定。 进口业者在一定的场合,在取得通商产业大臣认可后,就与该货物同类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交易的价格、数量、质量及其他关于有关进口的交易事项签订协定。(3)进出口组合。出口组合为法人。出口组合须具备下列条件: ❷ 会员得任意加入或退出。 本法对出口组合的事业、会员资格、出资、发起人、设立的认可、章程、解散等事项均作了规定。 进口组合为法人。进出口组合为法人。对以上两种组合,本法亦有详尽规定。 (4)贸易联合。贸易联合为法人。 贸易联合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对于联合成员的资格、出资、发起人、设立的认可、章程等,本法作了规定。(5)指定机关。 指定机关是由政令规定的法人,它只经营指定业务,即向由政令规定的发送地(指定发送地)出口的由政令规定种类的货物(指定货物)的购入、销售及其附带业务。指定机关必须诚实而公正地经营指定业务。除非取得通商产业大臣与该指定货物的主管大臣的许可,不得停止或废止全部或部分指定业务。(6)罚则。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照本法或刑法的规定,对行为人可分别处以没收、罚金或徒刑。法人违法的,处以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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