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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
明置,为提刑按察使司长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其官属有副使、佥事、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清沿明制,也置此官,称“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到检查囚徒的档案,看有无冤屈,审处是否恰当;兼领全省驿传;三年大比任监试官,大计任考察官,秋审任主稿官。见《明史·职官四·提刑按察使司》、《清史稿·职官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参看“大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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