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改贷
为提高财政资金基建投资效果,从1985年起,国家决定预算内安排的基建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贷款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贷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拨给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具体负责贷款;还款来源是项目投产后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纳税后利润(扣除利润留成)。这种办法比较适合盈利水平较高的行业或项目。盈利水平较低的,就会遇到缺乏偿还能力的困难。至于非生产性项目,只能采用拨款的办法。 基建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实质就是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权责分离为权责结合,变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为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力、经济利益和经济效果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