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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罚制度。
将笞、杖、徒、流各刑按刑名轻重折成臀杖或脊杖,以代替原刑的执行。始于宋太祖时。原犯笞和杖罪的,折成臀杖,杖数自七到二十不等,杖后释放。原犯徒罪的,折成脊杖,杖数自十三到二十不等,杖后释放,不再命服劳役。
原犯流罪的,折成脊杖,杖数自十七到二十不等,杖后加役流配役三年,其他俱配役一年。配役者服劳役而不远流。
常行官杖以荆条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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