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利润分配制System of Distribution of Quota Profits
苏联工业部和国家财政之间分配利润的制度,是推行部的经济核算制的重要内容。1970年先在苏联仪器制造、自动化工具和操纵系统部门试行,1979年10月在肯定这一试点后,公布了利润定额分配的条例,决定从1981年起在工业部门全面推行。具体办法是:国家计委根据五年计划的任务和利润总额,规定上缴国家财政和部留成比例;留成比例以五年为期,按年度分配;实行经济核算的部,扩大再生产费用,一般靠自有资金解决;各部可根据留归其支配的利润总额,对所属工业联合公司、生产联合公司和大型企业规定利润留成定额;未完成年度利润计划的部,在保持上缴国家财政利润额不变的条件下,相应减少留归部支配的利润;对超计划利润也规定分配定额。留成利润主要用于基建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贷款利息,增加流动资金,建立统一的部门发展科技基金和经济刺激基金,以及部门的其他发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