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费
(1)在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小型零售店和饮食服务企业中,承包者向出包单位交纳的有关费用或承包利润。 (2)国家对缴纳所得税后余利较多的国营小型企业,确定承包费的起征点或在小型企业某一规定年度实际留利的基础上,确定增加留利的幅度,小型企业税后余利超过起征点或高于确定的增长留利幅度的部分,即为应交纳的承包费。小型企业承包费上缴国家财政的部分,不少于承包费的一半,其余留给当地政府用于网点建设和重点扶持。城市粮店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其税后余利超过当地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人均留利的部分,也应上缴财政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