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