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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强制律师主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强制律师主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委托受诉法院许可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也称律师诉讼主义,这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国家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所奉行的诉讼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州法院及其一切上级审法院,当事人都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并规定,“受诉法院命令须由律师代为诉讼,而当事人没有可以代理他的律师,以致他无从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时,受诉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在该审级中指定律师以保卫其权利。”《日本民事诉讼法》也规定:“除根据法令可以做裁判上行为的代理人外,如果不是律师就不可以做诉讼代理人。但在简易法院,得到准许,可以由非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律师受过专门训练,熟谙法律并具有诉讼经验,因而由律师代理诉讼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有助于防止法院的专横。但当事人委托律师必须支付报酬,这样会使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当事人难以承受,甚至无力支持诉讼。

与强制律师主义相对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即民事讼应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为诉讼行为。这样当事人无须支付律师报酬,并得亲自参与诉讼,但因其缺乏诉讼经验,不熟悉法律,有时容易出现保护自己实体权益不当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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