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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代王安石实行的新法之一。
即由官府设置机构,收售物资,参与交易的一种官营商业政策。规定:京师设都市易司,边境和大城市设市易务,由政府指派提举官,召募各行铺户、牙人担当货物买卖工作。由府库出钱作本,平价收购市场滞销货物。
准许商贩赊购货物零售。
它起到平抑物价、调节供求、限制奸商垄断居奇的作用。但王安石去职后,此措施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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