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土地应当长期支付的一项费用。 外资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沿海地区高于内地,大中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市中心和繁华地段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城镇高于农村,在原有工业区建厂高于另辟工业区建厂,利用原有企业进行改造高于另选厂址进行建设等。场地使用费可以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股本,也可以由外资企业按年向当地政府缴纳,由合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外合营企业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凡合同规定经营期限的,按15年一次预收计算。分年向当地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计算方法,如按规定标准缴纳或按营业收入比例提取等。 外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也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期限计算一次缴纳,但一次缴纳数最多不超过20年。 在已缴纳期间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不再追加或追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