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
征地单位依法征用土地后,为不影响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而支付的经济补偿的一种。 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1)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的3~6倍补偿。其中,年产值按土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2)园地、渔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3)征用无效益的土地,可不予补偿。 国家还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的年产值的20倍。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产权确属个人,可支付给个人外,其余一律应用于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不得移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