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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6.3.3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生物制品进行风险分析。生产商和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获得详细信息,必要时,应注明产品生产的材料来源如基质。并获取下述详细资料:基质和组成材料的生产方法,加工过程每一步的质量保证措施、成品检验方法,以及产品生产必须遵守的原产国的法典。他们还应获取竞争微生物,其生物型和参考血清,以及其他合适的产品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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