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会计准则17号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会计准则17号 颁布于1982年9月《租赁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承租人财务报表中对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租入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满不能肯定转归承租人时,租入资产应在租赁期限和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提足折旧。 (2)出租人财务报表中对租赁的会计处理。 制造厂或经销商人出租人,应按企业在直接销售中通常遵循的政策,将销售损益包括在租赁收益之中。销售利润应限于采用商业利率所能得到的利润。期初直接费(谈判签约时支出的手续费、律师费等)应在租赁开始时从收益中列支。 ❷ 租出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列入固定资产。 (3)资产售出后再租回的会计处理方法。 ❷ 如属经营租赁,而且交易是按公平价值达成的,任何损益都应本期入帐。如售价低于公平价值,其损益也应本期入帐,如可用今后低于市价租金弥补的损失,则应作递延损失,并在预定使用期内,按各期支付租金的比例摊销。当售价高于公平价值,超过部分,作递延收益,并在预定使用期内分摊,在交易发生时,如公平价值低于帐面价值,其差额应当作损失,在本期确认入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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