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第13号令发布。 共26条。主要内容:(1)制定本规定是为了严肃政纪,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尽职尽责地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5)对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对收受贿赂的;对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对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规定了应给予的行政处分。(6)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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