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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3年1月1日起开始征集的一项专用基金。
用于发展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对象是: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基金征集计划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
原定征集率为10%;从1983年7月1日起,上调为15%。交纳单位按月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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