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心理的犯罪人“常态犯”的对称。又称“异常犯”。犯罪人类型之一。有广狭二义。广义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精神病人、神经官能症患者、因先天或后天生理缺陷而心理异常的人、或因某一事件某一情境刺激而产生暂时性心理异常的人、具有变态人格的人。心理特点: (1)认知异常,缺乏辨认力,自我评价错误,出现幻觉; (2) 情感异常,情绪倒错、不稳定、敏感;(3)意志异常,自制力缺乏等; (4) 行为紊乱、不协调。行为特点:(1) 无明确动机,或动机荒谬; (2) 行为后果常常是害人害己或害人不利己; (3) 行为前没有预谋和准备,事后亦无隐蔽行为。上述行为人并非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还必须视各国法律对于责任能力的不同规定来确定。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因精神异常而不能辨认或控制其行为者无责任能力或仅有限制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则应视为有责任能力。狭义特指具有变态人格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类行为人一般都有责任能力,对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