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组织法
依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应在十个月内召集国会。 临时参议院迁至北京后,即拟订国会组织法,于同年8月10日公布。采取两院制。 规定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每省十名、蒙古二十七名、西藏十名、青海三名,中央学会八名,华侨代表六名,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院议员由地方人民选举,每省名额依人口之多寡比例而定,每八十万人得产生一名,任期三年。 国会主要职权为议决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有同意权;对大总统及国务员有弹劾权。1913年4月8日,两院议员八百七十人齐集北京,中华民国首届国会开幕。1918年2月,冯国璋、段祺瑞执政时期,对国会组织法作了重大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