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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司法会计鉴定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司法会计鉴定人

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由司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的,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和评判,作出书面结论的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选择是司法会计鉴定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关系到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及时、准确,案件处理是否正确。因此,司法机关在选择会计鉴定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鉴定人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不徇私情,认真负责。第二,鉴定人应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性会计鉴定可由会计师担任;对于较复杂的会计鉴定应聘请高级会计师担任。第三,鉴定人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利:
❶ 有权了解案情、查阅鉴定所需的案卷材料。
❷ 有权就鉴定涉及的有关事实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
❸ 有权向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提出补充提供会计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❹ 对阻止、干扰鉴定工作和打击报复的人,有权请求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❺ 因提供的材料不全,不足以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不能胜任鉴定的,有权不接受委托。报送鉴定材料失实或者数字不符,有权调取有关材料核对。
❻ 对故意提供虚假会计鉴定材料,有权拒绝并向委托的司法机关的上级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义务:
❶ 对会计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❷ 按要求时间完成鉴定任务,写出书面结论交委托或者聘请的司法机关。
❸ 严守案件机密,不得泄露案件鉴定情况。
❹ 委托或者聘请的司法机关认为会计鉴定书不完备、结论不明确时,鉴定人有义务补正或者重新鉴定。
❺ 被鉴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鉴定人的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时,应主动回避。
❻ 对送鉴定的材料、数据应妥为保管,认真作好立档或者归还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吃请,不徇私枉法,不营私舞弊。不得私自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和证人。司法会计鉴定材料不得带离鉴定场所,不得给无关人员查看,严防材料丢失。严格材料传送交接,严格执行签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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