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中国封建法律谓常赦所不宥的十种重大罪名。 《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持标篇首,以为明戒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汉后渐有大逆、不道、不敬、不孝诸罪名,至北齐而成“重罪十条”,即: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开皇律》改称“十恶”之名: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唐律同隋。 犯十恶者,不得有议、请、赎、减之特权。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此后,除元代改为诸恶外,相沿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