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水土保持
北京市山区面积10 417平方公里,其中大于25度的面积4700.56平方公里,占山区面积的45.12%,小于30厘米的薄层土及粗骨土面积3 485平方公里,占山区面积33.5%。由于坡陡土薄,遇暴雨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统计,水土流失面积6474平方公里,其中中度以上侵蚀面积4079平方公里,极强和剧烈侵蚀面积1 100平方公里,每年约有1500万吨泥沙淤积于河床、水库,仅密云水库上游入库泥沙量即达572万吨。山区泥石流灾害也很严重,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较大泥石流灾害13次,死亡468人,冲毁耕地1.55万公顷,冲毁房屋5 000多间。
新中国成立后,水土保持工作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1951年即成立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组织科技力量进行调查和规划设计,指导群众进行水土流失治理。50年代水土流失治理的主要措施是修梯田、垒坝阶、建护地坝和护村坝,恢复耕地和稳定粮食生产。1960—1962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山区缺粮,出现大规模开荒种地,植被遭到破坏,加重水土流失。1963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山区建设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北京市政府提出山区建设要贯彻以水土保持、植树造林为中心的方针,水土保持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各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瘫痪,人员调离,工作受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水土保持工作受到重视,得到很大发展。1980年市水利局重设水土保持组,重建门头沟区和怀柔县水土保持站,并在庄户沟、东三岔、漆园等地开展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试点工作。1982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第四次水土保持工作会议,颁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水土保持协调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山区县成立了水土保持工作站,市政府还颁布了《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大大推进了水土保持工作。
50年代至70年代,水土流失治理主要是通过修梯田、垒坝阶、建护地坝等措施进行点片治理;1980年以来,转移到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利用治沟与治坡结合,治理与开发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耕地措施结合,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在防治水土流失的同时,使山区人民尽快富裕起来。截至1995年,全市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600平方公里,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54%。其中修梯田2.44万公顷,修坝地2.19万公顷,造林17.70万公顷,种草0.53万公顷,修谷坊250万座,塘坝、截流、蓄水池458座。在治理的同时,遵照“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依法对水土流失加强了预防监督。
根据北京市水利局的统计,1949—1987年期间,在水土保持方面,共投入资金20 949.81万元,投劳折资25 270.42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增产粮食121 250万公斤,干鲜果品53 890万公斤,净效益为34464.409万元。同时拦截泥沙10 694.53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