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发展与购销政策相适应的价格形式 (四)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发展与购销政策相适应的价格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产品价格的管理体制有过多次重大改变,价格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50年代初,农产品购销中私营商业的比重较大,1952年,上海市场各种农产品批发交易中,私营的比重分别为:粮食占21.31%,猪肉占66.36%,鸡蛋占92.44%。在这种状况下,国家规定了国营商业的收购牌价和批发、零售牌价,以牌价来引导市场价格。 1953年,粮、棉、油、猪、禽、蛋等主要农副产品先后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在1953年和1954年,国家首先对粮食、棉花和油脂油料等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全国对生猪实行派养派购。以后几年,又分别对主要副食品、主要工业原料和出口的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统购和派购的农产品都实行国家定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绝大部分三类农产品由省(市)政府定价;县及以下政府和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只有在经济困难时期,允许一部分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 1979年,实行价格改革,首先从农产品价格起步,采取逐步下放定价权的办法改革价格管理体制。1980年,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产品和三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允许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议价。从1981年起,国家逐步减少统购派购品种。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取消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国营商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购的农产品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市场收购的农产品执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多渠道流通的农产品的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上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逐步起了变化,市场调节价的比重逐步上升,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逐步下降。到1996年,上海实行国家定价的农产品只有合同定购的粮食、棉花和蚕茧等几个品种,实行国家指导价的也只有合同定购的猪肉、蛋等,其他大部分农产品的购销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机制已经在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 (三)实行财政补贴 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变化 ☛ 00009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