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金融监管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其法律、体制、内容、方法等都是由这个国家金融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所决定,不能超越一定历史阶段各国金融业的现实基础,但金融监管对一个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又起着能动的反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工作遵循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力地推动了金融监管事业的发展,保障了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十分注意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已初步形成一些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金融业实际状况相适应的金融监管理论观点。 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系统理论,将金融监管作为经济监督系统中的子系统来建设。一般来说金融监管最初是起源于对金融风险发生后的反思,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这并不否认它是有一定的理论作指导的。金融监管的最佳化是既要保持金融稳定,又不能管得过死,使其缺乏效率,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是始终存在的。金融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是一个整体,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则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而保持金融业稳定的工作主要靠金融监管。只有将金融监管放到这个整体中来看待,才能真正认清它的价值。又如我们是将金融立法、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等环节的工作作为一个系统来组织,强调各个环节都要互相配合,以发挥整体功能。 2.坚持立法先行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金融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和西方国家倡导的金融监管要保障社会利益的理论也是一致的。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在全党工作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关键时期,他反复强调,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这就要求我们把金融监管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础上。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四法一决定”的颁布实施,在中国金融法制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目前一个由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已基本形成。 3.坚持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充分发挥金融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自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理论以后,直到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问世以前,人们一直认为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几乎一定是有害而无一利的。但是该理论被20世纪30年代初的经济大危机打破了。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梅纳德·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创立了宏观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具体工作任务是有差异的,它总是要围绕着保障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来展开,又要承担起督促金融机构化解和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的任务。这样的双重目标,与西方市场国家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集中在保障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是不同的,这是由中国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要坚持这样做。 4.坚持风险管理理论,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避让、防范和化解,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逐渐加深,金融业面临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的基本任务是防范风险。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指出,“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组织金融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对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化解,作为首要的任务来落实。 5.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学说,中国人民银行十分重视建立健全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在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中国金融体系日益庞大,业务种类繁多,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只能抓重点,不可能面面俱到,应当把防范风险的责任更多地让金融机构自己承担起来。做到这一点必须督促各金融机构构建起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将把评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 (一)西方国家指导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 二、历史沿革 ☛ 00001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