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折阶段1958—1983年
1958年, 全省农村掀起人民公社化、大办工业、大炼钢铁的群众运动, 黑龙江省委连续发出关于农村各项副业生产的指示, 将农业社办的工副业和手工业组 (社) 平转为公社工业; 乡镇手工业合作社下放给公社经营; 地方财政或城市工商扶持一批公社企业, 平调社员的人、财、物, 新建一批公社企业。农村社队企业从依附于农业而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 遍地开花, 竞相大放“卫星”。纷纷争报建成 “万厂县”、“千厂乡”、“百厂社”、“千头猪场”、“万鸡山”、“万鸭湾”。几天就建成一个厂, 有的把家家户户积肥变成户户办工厂, 一个工厂的几道工序就可以变成几个工厂。一年中, 全省公社企业发展1万多个, 比1957年增长4倍, 从业人员近20万人, 总产值达11.3亿元。
1959年初全省贯彻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 “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精神。随后, 在贯彻上海手工业生产会议时, 黑龙江省委对农村公社工业提出整顿、巩固、提高、发展的方针, 针对农村出现的 “共产风”、“一平二调”、高指标, 瞎指挥问题进行制止和整顿。中共中央庐山政治局扩大会议之后, 各种“大办”继续发展。10月, 黑龙江省委提出农业生产已进入以粮为纲, 农林牧副渔全面大发展阶段, 加速实现农业的机械化、水利化、化肥化、电器化和公社工业化, 全省社队办企业发展近10万个, 其中社办企业56 946个, 产值15.4亿元。1960年初, 提出“农业和社办工业并举”, 召开鸡西现场会, 要求全省再掀起一个大办县、社工业, 大办“小洋群”高潮。7月, 中央提出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的八字方针。黑龙江省委发出 《关于制止一平二调现象的通知》, 全省农村开始纠正 “一平二调” 的 “共产风”和调整社办工业的管理体制。将公社工业一部分退给生产队或社员, 一部分退给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组)。经过调整, 农村人民公社工业纷纷下马。1962年全省公社企业只剩3 000多个, 从业人员5.3万名, 总产值5亿多元, 比1958年企业减少70%, 人员减少73.5%, 总产值减少55.7%, 撤消了刚成立一年的黑龙江省公社工业管理厅。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 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 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全省乡镇企业经过调整、退赔、限制, 又退回附属于农业的副业地位。
1964年, 随着全省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 农村社队重新开展工、副业生产, 但 “四清运动” 给农村工副业定为 “抓钱丢纲”, 农村家庭副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 必须割掉。1965年, 中共中央放宽农村副业生产政策, 为发展队办企业提供了契机, 社队企业的中小农具生产得到重视, 砖、瓦、砂、石、灰等建筑材料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得到发展。全省社队企业的生产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社队企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倾向不断受到批判。城市一些国营和大集体工业受 “以阶级斗争为纲” 和搞生产就是 “唯生产力论” 的 “左”倾错误影响, 停产闹革命, 使生产受到严重干扰, 造成市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短缺。农村干部和社员响应毛泽东同志 “公社农民以农为主 (包括林、牧、副、渔) ……在有条件的时候, 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的号召, 借助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下放劳动锻炼干部的力量, 立足当地优势, 从市场需求出发, 城乡串连, 厂社 (队) 挂钩, 求亲靠友, 兴办一批社队企业。1970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提出 “三就四为”(“三就”是就地采购, 就地生产, 就地销售; “四为”是为农业生产服务, 为人民生活服务, 为大工业服务, 为出口服务。) 方针, 大办 “五小企业” (即小钢铁厂、小煤矿、小机械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下发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 多快好省发展县、社、队工业” 的通知。随后, 国务院召开北方农业会议和全国农机会议, 提出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 改变六亿农民搞饭吃和管好社队企业, 建立县、社、队三级农机修造网, 发展地方 “五小工业”等一系列方针, 黑龙江省农村社队以农机修造业为首的工业企业有了较大发展。成为 “石头缝” 中生存发展的社队企业骨干。1975年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 黑龙江省对农业提出 “抓两翼, 保主体” 的方针 ( “两翼”是农村副业和社队企业, “主体”是农业), 全省各市、县相继成立社队企业管理机构, 促进了社队企业的发展, 到1977年, 社队企业发展到1.7万个, 从业人员34万人, 总产值7.9亿元, 比1970年增长7倍,同年成立黑龙江省社队工业管理局 (与二轻合署办公)。1978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全省社队工业工作会议, 总结1958年以来黑龙江省社队工业发展的经验教训, 贯彻省委常委会议精神, 要求各级党委一定要下决心把社队企业办好。将黑龙江省社队工业局单设为黑龙江省社队企业管理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肯定了社队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提出 “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 的方针, 黑龙江省革委会将镇农村原二轻工业所属手工业企业一律移交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草案)》后, 中共黑龙江省委制定“十八条”贯彻办法, 省革委颁布《黑龙江省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召开全省社队企业工作会议, 举办全省社队企业产品展览会, 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社队企业的健康发展, 1979年全省社队企业2.3万个, 从业人员54万人, 占农村劳动力总数13.3%, 总产值16.3亿元, 比1977年增长1倍。随后, 全国刮起一股对社队企业非议和责难风,说发展乡镇企业是“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和国营大工业争原料、争能源、争市场”、社队企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1981年5月国务院颁布文件, 进一步肯定“社队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符合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的方向”, 才平息这股“砍小风”。1982年中央1号文件肯定了我国农村经济必须走农工商综合发展的新路子, 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 对全省社队企业开始有计划地整顿和改革, 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 在社队企业中也相应地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 企业的规模效益明显地提高。1983年全省社队企业21 000个, 从业人员633 433人, 比1981年增加8.4%, 总产值24.8亿元, 比1981年增长37%, 为社队企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