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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稳定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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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稳定承包关系

(二)稳定承包关系

70年代末~80年代初, 江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初步探索到普遍实行, 标志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完了第一步。土地包干到户使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 给江西农村经济带来了深刻变化, 但农村第一步改革也存在不少遗留问题。实行家庭承包之初, 全省除少数地方根据人口发展预测承包或者留了机动田外, 大多数地方是按人口平均承包, 不久即遇到人口增减变化而引发的土地调整问题, 特别是部分耕地调整频繁, 使农民缺乏稳定感,助长了短期行为; 土地管理有所失控, 只用地不养地、乱占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类问题制约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由此提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尤其是土地承包制的新要求。
1984年1月1日, 中共中央发出的 《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中, 就延长土地承包期等问题作出规定: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 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 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 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 可以本着 ‘大稳定、小调整’ 的原则, 经过充分商量, 由集体统一调整。” 省委、省政府及时贯彻中央文件精神, 在全省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1984年1月11日, 吉安地区明确宣布耕地承包期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在15年以上, 要求各县把保持耕地相对稳定的问题作为当时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到1986年上半年, 全省大部分乡村相继结束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并根据人口预测, 对承包地进行了 “大稳定、小调整”。但是也有一部分乡村仍没有办理延长承包期的手续, 实行责任制以来一直没有调整, 积累了不少问题需要解决。1986年8月,省委副书记许勤在全省农村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要继续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 今后要保持承包土地的相对稳定, 不要随着人口年年增减, 频繁调整, 应当鼓励农民向非耕地经营进军”; 在尚未办理延长承包手续的部分乡村, “一是抓紧办理延长承包期的手续, 给群众吃定心丸; 二是如果群众有要求, 在延长承包期时, 可根据人口、劳力、土地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但要注意控制调整面,不要全面变动承包关系。” 10月,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 《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纪要》 中提出: “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发 [1984] 1号文件的规定, 全面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和 ‘大稳定、小调整’ 的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 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监证、调解和仲裁工作。” 1988年12月, 省委书记毛致用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至于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少数确实条件具备、群众自愿的, 应当支持,但绝对不能搞拉郎配。” 由于坚持了土地承包的大前提是保持稳定, 在稳定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调整, 因此, 江西耕地分户承包经营的基本格局是稳定的。1981年, 农村户均5.2人, 承包6.7亩, 人均1.29亩; 1989年, 户均4.7人, 承包5.6亩, 人均1.19亩。这期间虽然部分地方进行了小调整, 但变动面不大。全省年均调整耕地6.67万公顷左右, 占承包面积的3%。耕地转让或转包的也不多, 只有3.34多万公顷, 占耕地的1.5%。
1993年8月20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都坚持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作为进一步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巩固农村改革成果、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基础工作来抓,在指导合同签订,进行合同鉴证,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据统计,1995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达625.86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93.6%;承包合同份数为721.92万份,其中规范的合同份数656.65万份,占91%;农业承包合同的兑现率达到85.9%。对于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江西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意见》中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基础上进行,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国务院文件下发后,全省各级党政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主管部门加强了领导,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办法和承包合同,妥善解决人地矛盾。延长土地承包期,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效果是显著的:
❶激发了广大农民增加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延长土地承包期,使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土地经营的短期化行为得到遏制,农民长期性投入的积极性进一步高涨。
❷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开发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呈现多样化,通过转包、转让、出租等形式,使土地流转范围和规模有所扩大。1995年,全省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3.34多万公顷,拍卖、租赁“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面积4.67多万公顷。
❸推动了其他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将承包人口资格认定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挂钩,加之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通过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管理权,有效地解决了乱占滥用耕地和撂荒弃耕等问题。
家庭承包经营的建立和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1995年,全省农业总产值达631.7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78年增长1.8倍,平均每年递增6.2%,大大高于1950—1978年年均递增3.6%的速度。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1995年,粮食产量达到1 607.4万吨,比1978年增长42.8%;棉花产量11.85万吨,增长2.41倍。生猪年末存栏数由1978年的944.3万头增加到1995年的1 951.03万头,增长106.6%;肉类总产量由26.27万吨增加到219.4万吨,增长7.35倍。1995年,水产品产量达到84.04万吨,比1978年增长13.17倍。同时,农产品商品率迅速提高。全省农业商品产值由1978年17.58亿元增加到1995年的405.38亿元,增长226.2%;农业商品率由35.7%上升到1995年的64.2%,提高了28.5个百分点。199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 537.36元,比1978年增加1 396.66元,增长9.9倍。就整体而言,全省农民生活告别了贫困,正从温饱迈向小康。

☚ 3.发展阶段   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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