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
1.合作社型。沿江地带以及江南地区、淮河以北部分地区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是合作社类型。一般设置方式为:
(1)经济合作社。这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普遍的组织形式,通常设在村一级,少数地方直接设在乡镇级,一般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少数合作社还用字号表示。
(2)经济联合社。为了便于指导、协调工作,在若干基层经济合作社基础上,设立经济联合社。联合社基本上全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平调合作社资产,不干预合作社的自主权。
(3)经济联合总社。一些地方以原生产队为基础建立合作社,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经济联合社,在乡镇设立经济联合总社。总社与联合社、合作社是指导协调的关系。
2.合作经济委员会型。1994年底,阜阳地区为了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精神,率先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中,为了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和发包权,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便于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全区统一规定在乡镇、行政村两级分别设立合作经济委员会,冠以行政区划名称。随后,淮河以北地区、大别山区部分县(市)人民政府也决定乡镇、行政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合作经济委员会”。1995年3月,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乡镇、行政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集体经济委员会”,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之后,合肥市及江淮之间部分地方也使用此名称。
无论何种类型,其组成人员均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组一级的组成人员有的与行政村、村民小组干部交叉任职,乡镇一级的部分组成人员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全部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办事机构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