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救济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生活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自然灾害、生老病死以及突发事件,仍有一批贫困户。北京市政府十分关心这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采取救济与扶贫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1.贫困户救济。北平解放后,对难以维持生活的贫困户,政府给予救济,分配给贫困户救济粮以及衣服、被褥等救济物资。
1953年,郊区农民成立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吸收了一些缺少劳动力的贫困户参加,安排适当劳动。他们入社后的收入一般比入社前增加很多,不再是救济户了。
1971年,农村享受救济的困难户共有11.5万人,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57.2万元。
随着国家经济状况的好转,郊区农民生活水平一般都有所提高,政府救济的重点转为远郊区县群众缺衣少被的生活困难,发放棉衣、棉被、棉花、棉布等物资。远郊有几个区县大部分是贫瘠山区,在战乱中房屋被焚烧,群众多数居住在草房里,而且年久失修。除一部分自行修缮外,大部分由政府补助修缮。
2.扶贫。京郊农村的扶贫工作,是从1980年起逐步发展起来的。扶贫的主要对象是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农户。包括:
❶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死亡;
❷家庭主要成员有痴呆、残疾;
❸遭到意外不幸事故,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
❹供养人口多而劳力少;
❺虽有劳力,但因地区贫困收入极低,超支、借支、贷款过多。扶持重点是:市重点在山区,区、县重点在贫困社,社重点在贫困队,队重点在贫困户。扶贫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1979年到1981年,由单纯救济方式向扶持方式转化。一些区、县试行了把生活救济和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结合起来的办法,为扶贫的初级阶段。二是从1982年到1984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完善,农民贫富之间的距离有逐渐拉大的趋势,扶贫工作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三是从1985年以后,扶贫工作发展为全面提高阶段。从过去对一家一户的扶持,发展为兴办以贫困户为主体对象的经济实体或联合体,有效地解决了贫困户在生产项目选择和产供销渠道不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扶贫工作中,主要采取五种扶持形式:
❶单项扶持,即对那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术专长的困难户,主要帮助他们选好项目,发挥其自身优越条件。
❷联合扶持,即对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缺少独立经营能力和缺少技术的严重困难户采取联合扶持的办法,建立经济实体和经济联合体;发动乡村企业安排严重困难户进厂务工;依靠福利厂和敬老院办的经济实体安排严重困难户。
❸科技扶贫。依靠科技力量,扶持严重困难户走科技致富之路。
❹发挥首都优势,大力发展商业,安排严重困难户参加加工服务,开拓脱贫致富之路。
❺建立扶贫周转金,市县银行对扶贫扶残经济实体的贷款降低自有资金比例,在贷款数额上给予支持。
(二) 社会救济
50年代初期,国家对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的救济一般采取急赈办法,《江苏省1954年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问题开支标准》规定,农村社会救济对象为:
❶遭受战争摧残严重,尚未完全恢复的革命老根据地人民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无力解决,或享受优抚待遇仍有困难者;
❷贫瘠山区常年缺粮户;
❸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上发生困难自行无力解决者;
❹贫苦农民因遭受特殊事故不能维持生活者;
❺居住在沿海、沿江、内湖、内河盐民、船民、渔民在淡季无法进行生产、致生活困难且无法自行解决者;
❻失去劳动能力无依无靠之残老孤寡。救济标准:农闲期一般每人每天大小人口平均不超过细粮(大米、小麦、小米)300克,或主要粮食(高粱、玉米、大麦、元麦)450克。农忙期间,以不超过细粮500克或主要粮食750克为原则。
农业合作化后,在农村中对一部分缺乏劳动力、人口多,或因特殊事故在生产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贫困户,除集体群众给予适当照顾并帮助他们发展农副业生产外,各级政府均予必要的救济。对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孤、老、残、幼,各级政府辅之以必要的救济,主要由集体经济实行 “五保”和供养。
1980年,全省开展扶贫工作以来,对农村救济工作采取同救灾、扶贫相结合的办法,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对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户和五保户,由集体经济给予补助和供给为主,政府救济为辅,对全省多灾贫困地区的五保户和贫困户,各级政府一直给予适当救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4年7月6日下发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1984年全省对农村社会救济费的使用范围是: 农村社会救济费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以及扶持贫困户生产自救资金,麻风病人生活救济费,以上这些是作为定期救济的对象。此外,还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和因疾病造成家庭贫困的农户,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后有后遗症导致的生活困难户实行临时救济。
1995年,全省民政系统共支付农村社会救济费2 941.7万元,其中,五保户救济费628万元,贫困户救济费2 056.6万元,累计扶持贫困户24 308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