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派购时期(1954—1984年)
这一时期,国家对茶叶购销实行派购政策和计划分配。云南茶叶的购销管理,由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统一负责。
1.派购政策。1954年开始,国家规定: “所有批发商一律不准进入产区收购和贩运”。1956年开始,国家对茶叶实行预购。1958年,国务院将茶叶列为中央集中管理的“第一类”重要商品。1959年,国务院又将茶叶列为第二类,并确定包括茶叶在内的20种商品属国务院管理,由国务院确定政策,统一平衡安排,实行差额调拨(包括出口)。1959—1981年,国务院都把茶叶列为二类产品,并强调其是国家传统的出口商品,必须坚持计划收购。各产茶省、自治区除由外贸部门经营的以外,均归供销社茶叶主管部门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插手收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到农村集体和国营的茶叶生产单位采购茶叶。云南茶叶流通在1985年以前基本上是外贸独家经营。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统管全省茶叶的购、销、调、存业务,茶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层层下达计划,统一牌价,统一质量,固定调拨供应渠道。茶叶统一由外贸收购,在基层外贸力量不足的地方,则由外贸委托供销或民贸代购。1972年,云南省规定: “茶叶是国家统一收购的二类物资,要加强市场管理,不准自由出售和以物易物,保证国家收购”。1973年1月5~16日,云南在凤庆县召开全省茶叶工作会议,重申:“茶叶是国家计划的二类物资,任何团体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生产单位生产的茶叶要卖给规定的收购部门,不得自行处理,要切实制止以茶叶交换物资。对于投机倒把,要坚决予以打击”。1981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1] 59号文件规定: “茶叶是国家计划管理,实行派购的二类农产品”,“必须坚决执行统一管理,归口经营,全额收购,计划分配的原则,茶叶仍归外贸部门主管,购、销、调、存统一由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安排。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产品分配和自行到产区收购茶叶。”198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申了这一规定。
2.收购政策。为确保茶叶收购,云南对茶叶收购实行发放预购定金、奖售、超基数收购奖售和减税、利润返还等优惠政策。
❶发放预购定金。从1954—1966年,云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收购茶叶发放预购定金,按当年计划收购金额的15%预付茶农,以解决茶农在春茶上市前购置生产资料的资金困难,1967年停止发放。
❷奖售。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云南从1956年开始实行给采、制茶工补贴粮食的政策,供应标准为:凡交售50千克红毛茶售给粮食32千克,50千克青毛茶售粮20千克,50千克粗茶(含南边茶)售给粮15千克。1962年,云南按照国家规定,每交售茶叶50千克,奖售粮食50千克,化肥100千克,棉布10米,卷烟2条。1966年,云南对收购茶叶奖售标准为:每收购50千克茶叶,奖售原粮40千克,棉布13.3米。1970年,云南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取消茶叶奖售政策。因茶区缺粮,茶农弃茶种粮,1971年又恢复茶叶的粮食奖售,取消棉布奖售。1977年,云南省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关于农副产品奖售办法的通知》,对收购茶叶奖售标准作了调整,并增加了化肥奖售(见表7-2-6)。1979年,云南省外贸局(79)云外业字第80号文件重申了这一奖售标准,并增加了红碎毛茶的奖售标准:1级1等至3级6等红碎毛茶每50千克奖售粮食60千克,化肥70千克;4级7等至5级9等每50千克奖售粮食55千克,化肥70千克;5级10等至6级12等每50千克奖售粮食45千克,化肥70千克;7级13~14等每50千克奖售粮食25千克,化肥70千克。1983年起,云南简化了粮食奖售办法,每收购50千克级内毛茶,奖售原粮50千克,化肥70千克。级外茶不奖。
❸超基数收购茶叶奖售、减税、利润返还政策。鉴于云南扩大茶叶出口的需要,为鼓励茶农将茶叶交给国家,确保出口茶叶货源,从1980年起,除原有的收购茶叶奖售政策外,云南又实行超基数收购的茶叶奖售、减税和利润返还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45号文件规定:从1980年起,对交售茶叶的社队,给予利润分成,具体办法:“以1978年各社队交售给国营茶厂的茶叶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交售的茶叶所获得的利润,90%分给社队,10%留给茶厂。国营茶厂年终实现的利润,交财政33%以后,将留县的67%作为100%,用其中的10%~25%分给交售茶叶的社队;实行茶叶利润全额留成的边疆县,全额利润的10%~25%分给交售茶叶的社队。具体比例由各行政公署、州、市革委会自定。” “从1980年起,交售茶叶的生产单位,以1978年收购的茶叶数量为基数,凡向国家超交的级内茶,实行斤茶斤粮的补助办法,即在交售基数以外,每超交茶叶1千克,由国家按统购价卖给1千克原粮,原奖售粮食和化肥照给。”以上办法,从1980—1983年一定4年不变。从1981年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又决定增加精制茶厂留县部分利润返还社队的比例,其比例由上年的10%~25%增加为30%~50%。并将1978年交售的茶叶基数改为级内茶。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1] 109号文件规定,超基数超交的级内茶,除执行利润返还和粮食、化肥奖售政策外,再将工商税税率由40%减为20%(不包括红碎茶、边销茶),减税金额全部给超交茶叶的生产单位。1983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3] 30号文件简化了粮食奖售办法,实行每收购50千克级内毛茶,不分茶类和级别,一律奖售原粮50千克,化肥70千克。级外茶不奖。超基数交售的级内茶,除上述标准奖售外,再给予“斤茶斤粮”补助和将工商统一税由现行40%减为20%的待遇。
表7-2-6 1977年茶叶奖售标准
品 名 等 级 | 粮食 (千克/ 50千克茶叶) | 化肥 (千克/ 50千克茶叶) |
青毛茶 (烘青毛茶) 1~3级、红毛茶1、2级 青毛茶(烘青毛茶)4~6级、红毛茶3级 青毛茶 (烘青毛茶)7、 8级、红毛茶4级 青毛茶(烘青毛茶)9、 10级、红毛茶5级 级外青毛茶、烘青毛茶、红毛茶、南边茶、金尖、金玉 南边茶条茶 | 60 55 45 25 10 25 | 70 70 70 70 25 25 |
3.销售政策。这一时期,云南在茶叶分配上,实行“保证边销,适当增加内销,积极扩大出口”的方针,在茶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国内市场基本上是有什么卖什么,有多少卖多少。为保证边销和出口需要,国内销售茶叶经常实行凭证限量供应的办法。1973年以前,云南茶叶产不足销的缺口较大,内销市场实行按计划优先供应工矿、林区和部队,适当照顾城市和非产区及产茶不足销的城镇。对省际间调拨的内销茶,有计划地提供少量名特产品,以调节大城市的供应品种。对省内个人饮茶,各地采取凭证限量供应的办法。1981年,云南省政府规定,各地茶厂不得自行销售茶叶。同年还规定:“从5月20日起,凡调出省外的茶叶(包括零担托运),一律凭省茶叶公司开具的证明放行,否则银行不予承办托收,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部门不予承运。”“任何单位都不准搞茶叶议购议销和乱搞协作或串换物资,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大量套购国家茶叶搞投机倒把的要坚持予以打击。”1983年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取消了由茶叶主管部门凭证放行和邮寄凭证限量的临时办法。尔后,云南茶叶产量逐步增产,茶叶货源充足,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内茶叶实行敞开供应,取消凭证供应办法和限制茶叶销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