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证明书
我国刑事诉讼中,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不应当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的书面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但是,该法对于这一诉讼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释放证明书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被释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确认其个人身份的必要内容; (2)被逮捕或者被拘留的时间 (年、月、日)、原因; (3) 释放的理由和决定; (4) 释放日期 (年、月、日),最后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