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
1988年, 省人民政府(闽政【1988】39号文)批转了《关于加快、深化卫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后,各地对旧体制的条块分割、机构重叠、职责不清的弊病通过调整、改革,逐步得到改善。主要是打破所有制、地域界限,建立各种医疗卫生联合体;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实 (试)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或目标管理责任制,院(所、站、校)长在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的前提下,扩大了业务、行政和经费管理权。部分乡镇卫生院实行乡镇管理或乡镇与县共同管理的体制,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同时, 省卫生厅制定了《院长负责制工作条例》、《党委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党政职责分开,党的领导有所加强,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院长的业务、行政指挥作用也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