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合作经济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实行政社分开,初步改变了政企不分的状况,保留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中,显示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但是,一段时期内,由于对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重视不够,使部分地区形成了“有集体无名称,有组织无经营”的状态,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❶造成还有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疑问;
❷模糊了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过分强调承包经营者的利益;
❸“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不能很好完善,“以包代管”难以纠正,集体资产流失;
❹忽视了民主办社的传统,助长了盲目决策和不正之风。
针对社区合作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1989年开始,郊区结合社会主义教育,抓了社区合作经济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1989年10月,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办发出《关于健全乡村合作社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1年1月,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
❶统一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的认识;
❷规范合作社名称,健全机构;
❸乡村合作社的职能和主要任务;
❹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搞好各业责任制;
❺加强财务管理;
❻认真实行民主办社;
❼社员、干部的权利义务;
❽党和政府对合作社的领导、扶持和管理。各县区根据《暂行规定》和《决定》,普遍抓了试点并逐步推开。主要做法是:
❶广泛深入进行教育,认识在农村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集体经济,要发展集体经济,就必须完善合作组织;
❷学习讨论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总结集体经济改革的经验教训,统一认识,消除误解;
❸统一村合作组织的名称(一般叫村经济合作社),讨论拟定本村经济合作社的章程;
❹选举社员代表,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听取工作报告,公布财务账目,通过社章,选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社长;
❺提出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承包、加强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经过努力,到1991年底,全郊区95%以上的村完成了健全合作社组织的各项任务,初步规范了村合作社的运行秩序。以后,市、县、乡抓住每年召开两次社员代表大会例会这个环节,由社管委会报告工作,公布账目,听取社员代表的批评建议,并由上面派干部下去检查指导。经过多年坚持,有效地推进了民主办社和财务公开,对巩固村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委、市政府的上述《决定》要求,乡(镇)级的合作经济组织也要规范名称(一般称“合作经济联合社”,简称“乡联社”),健全组织,民主办社。但是,由于认识不统一,政社分开难,这项工作只有少数地方做了,大多数地方没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