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药经营
农药是一种应付突发自然灾害,常年储备的救灾商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技术性、选择性、毒性,保管和运输要求十分严格。
1.经营体制。安徽对农药的经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
(1)经营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农药的经营,在不同时期先后采取七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❶供销社经销。从1952年开始,省社开始经营农药,专项防治棉、烟产区病虫害,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的管理办法;
❷供销社代销。凡属正常经营,计划内积压储备的空白利息,积压储备过久变质失效的损失,合理降价,差价损失以及农业部门提出变更计划增加的费用,均从省农业厅事业费中报销。对经营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供销社负担,此办法一直继续到1957年;
❸供销社自营。随着农业使用农药范围扩大,用量骤增,农药作为商品经营条件已经成熟,从1958年起,农药业务统一由供销社自营,自负盈亏。60至80年代,农药购销基本上是“统购包销”;
❹产销直接见面。随着农药工业的发展,农药货源充足,农药经营从1980年10月开始,由统配包销,改为产销直接见面,以需定产,合同订购。1987—1988年,安徽小麦吸浆虫、稻飞虱大面积发生,农药供不应求,个体商贩乘机制售假劣农药,牟取暴利,坑害农民,市场管理乏力;
❺专营。从1989年起,国家决定对农药实行专营。省对敌百虫等20个品种由农资部门统一计划分配,对杀螟松等22个产需衔接品种,由农资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货或联销、代销,县以下农业“三站” (植保站、农技站、推广中心)结合推广有偿服务所需少量农药,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或基层供销合作社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转手倒卖;
❻放开经营。从1992年开始,在指导思想上认为农药应放开经营,忽略管理,结果造成多渠道经销,假药泛滥,农民深受其害;
❼“一主两辅”。1994年8月,为制止多头插手倒卖,改变市场无序、价格混乱状况,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维护农民利益,农药经营实行“一主两辅”,即各级供销社是主渠道,农业三站和工业自销是辅助渠道。为建立起“一主两辅”的渠道,全省掀起打击非法经营农药高潮,取缔一大批违法经营户。
(2)计划管理。农药作为商品经营以来,全部由国家和省统一收购、调拨和分配。自1980年以后,国家和省逐渐减少管理品种。1989年专营时期,省管20个品种。之后,省主要管进口农药,其他由各地产、销直接见面,互相调剂。
(3)货源组织。安徽的农药来源有:国家统一分配,省内生产,省外采购,地方外汇进口。国家分配农药(1952—1980年),品种逐年增加,1952年,只有2个品种,1955年,增加到6个品种。1989年专营后,对敌百虫等20个品种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达省际间调出调入计划。但由于连续几年病虫害大面积发生,调剂计划很难完成。省内生产始于1957年,经过30多年的发展,农药厂由1个发展到现在20多个,品种由1个发展到近30个。安徽农药生产很难满足省内需求,每年缺原药1万吨或成药2万吨上下。虽然年度之间差距很大,但总趋势是供不应求,且生产品种不足,对紧缺品种多向省外采购和组织地方外汇进口予以弥补。
2.经营品种。安徽农药品种分年代看是逐年更新的。
(1)杀虫剂。50年代,主要使用的是有机氯杀虫剂,主要有“666”、“DDT”等10多个品种;60年代,主要使用有机磷杀生剂,主要品种有“1605”、“1059”、敌百虫、乐果、敌敌畏、“3911”;70年代初,有机磷农药发展迅速,信硫磷、杀螟松、磷胺、马拉硫磷、亚胺硫磷、硅硫磷、达净松等品种供应增加。到70年代末期,由于前20年间使用有机磷杀虫剂,产生了抗药性。80年代,开始使用有机氮杀虫剂和拟除虫菊酯类,主要品种以杀虫双、敌杀死、速灭杀丁、氯氰菊酯为代表。90年代,杀虫剂主要以有机磷、有机氮、拟除虫早菊酯为代表,有机氯杀虫剂和杀虫脒被淘汰。
(2)杀菌剂。50至60年代,供应无机杀菌剂,主要品种有硫磺、石硫合剂、硫酸铜、波乐多汇、氟硅酸等;70年代,开始供应内吸杀菌剂,主要品种有稻瘟净、异稻瘟净、支温散、叶枯净、多菌灵、托布津;80年代,开始引进粉锈宁、富士一号、三环唑、瑞安露、乙磷铅、存菌清、速克灵、双效灵、叶双青等效果更好的内吸杀菌剂;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开始应用生物合成抗生素杀菌剂,主要品种是“天瘟素”,防治水稻稻瘟病。80年代,井岗霉素发展较快,1980年仅有几吨,1988年增加到500多吨。
(3) 除草剂。60年代,开始供应除草剂,但数量很少,每年不到一吨;70年代,应用除草醚、绿麦隆、氟乐灵、杀草丹、利谷隆、燕麦畏等品种,年均用量也不过上百吨;80年代,试验和推广了一批高效、安全、经济的新品种,加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农民科学种田和农民收入提高,除草剂用量逐年增长;1990年达880吨,一年用量是过去10年的总和;90年代,除草剂用量逐年上升,品种增加较多,主要有丁草胺、都尔、大惠利、地乐胺、虎威、禾大壮等20多个品种,且多数品种是从国外进口,除草剂在全省水、旱作物中普及。
3.农药储备。农药是救灾性的物资,除做好正常供应外,从1954年开始,每年都要保持一定量的储备。安徽农药储备原则是“上大下小”,有备无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省、县、基层比例一般为“5:3:2”或“3∶3∶4”,60%以上由县以上储备。1986年以后,农药管理体制变化,建立省级农药储备制度,储备农药由省农资公司统一安排,各地无权动用。1989—1994年,改为贴息包干,每年财政补贴200万元用于储备,储备农药集中到省属5个分公司。
(二)农药经营
农药是一种常年储备、应急使用的特殊商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技术性、选择性、毒性,保管期限一般2年,对运输储存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在储存和销售环节上,必须坚持“推陈储新”和“技术在先、供应在后”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经济、安全、有效使用。
1. 流通渠道。山东省对农药的经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按行政区划分配计划,按经济区域组织流通,力争在栈调拨,缩短运程,减少费用,降低成本。
(1) 经营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农药的经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采取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❶供销社经销。从1953年开始,农药由国家统一收购,各省代为经销,采取先使用、后付款的办法,以积极推广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
❷供销社代营。由于农药使用技术性强,农民不易接受,社会需求量也难以掌握,故从1954年起,农业部委托供销社代营,盈亏由农业部门负担,供销社按销货领取手续费。代营方式一直延续到1957年;
❸供销社自营。鉴于农民使用农药日渐习惯,农药作为商品经营的条件已经成熟,国家决定从1958年起,农药由供销社自营,自负盈亏。
(2) 计划管理。农药作为商品经营以来,1960年以前,全部由国家统一收购、分配和调拨。1961年国家统一分配的有16个品种,1967年增至22个,1970年以后减为12个。1990年除国家统一进口的农药实行统一分配外,其他由省自行掌握生产、收购、分配和调拨。
(3) 进货方式。山东的农药来源有四条渠道:
❶国家统一分配;
❷省内生产;
❸省外采购;
❹地方外汇进口。对国家统一分配的品种,实行按计划组织进货; 省内生产的品种,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和防治要求,与农业部门共同提出进货计划,向指定工厂收购;不足部分省外采购或地方外汇进口。
2. 经营品种。山东省农药品种增加很快,分年代的情况是:
(1) 50年代,经营的只有信石、信精、棉油泥(皂)、硫酸铜、砒酸铝等几个品种。后期,拌种使用赛力散、西力生等杀菌剂; 治虫大量使用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杀虫剂。
(2) 60年代,生产和使用的农药,除有机氯农药继续生产使用外,1605、1059、4049、乐果、敌百虫、敌敌畏等有机磷农药相继生产和应用,成为当家品种,同时增加了除草剂的经营。
(3) 70年代,有机磷农药的新品种如磷胺、水胺硫磷、杀螟蚣、辛硫磷等增多,同时向国外进口杀虫脒、叶蝉散、呋喃丹等氨基甲酸类杀虫剂。
(4) 进入80年代,开始对农药有计划地更新换代。从1983年起停止了对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的进货,重点经营了久效磷、辛硫磷、氧化乐果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进口的除虫菊脂类农药以及部分除草剂。这期间,山东省农药品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❶由过去大量使用粉剂转为使用乳剂;
❷由过去单一的杀虫剂转向对病虫、杂草、鼠害的全面防治;
❸由过去主要靠有机氯制剂杀虫转向高效、低毒、低残留剂型治虫。
3. 农药储备。农药是救灾性的物资,除做好日常的供应外,每年都保持一定的储备,以适应紧急救灾的需要。山东省农药储备的原则是: 上大下小,有备无患,贮存地点适宜,便于调运。对省里储备的农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山东省历年农药购销情况见表2-3-12。
表2-3-12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农药购销情况
单位: 吨年度 | 购进 | 销售 | 1952 | | 655 |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 3 233 3 311 9 076 22 714 19 533 23 183 34 995 34 470 28 232 42 386 | 1 213 3 195 5 677 14 402 13 104 28 602 13 683 40 999 26 688 20 551 |
年度 | 购进 | 销售 |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 42 261 58 460 95 116 105 559 128 628 117 401 60 258 65 996 102 160 144 005 159 128 | 39 379 50 188 58 854 95 425 67 748 49 185 49 360 103 100 110 456 128 139 121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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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年度 | 购进 | 销售 |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 85 096 145 410 133 043 148 451 170 588 163 444 123 776 165 753 145 128 | 95 951 154 184 139 368 143 405 129 573 124 983 146 493 134 433 147 696 |
年度 | 购进 | 销售 |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78 853 47 454 26 606 26 309 32 527 41 765 45 186 49 288 | 960 035 74 073 56 377 51 176 60 397 61 678 51 524 47 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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