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产品价格及购销体制的改革
1.农产品价格的改革。为了调动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 从1979年开始,国家进行农产品价格改革。到1995年, 黑龙江省大致经历了以调、放、控、稳为基本特征的四个阶段。
(1) 1979—1984年, 以调为主阶段。通过有计划地调整一些突出不合理的农产品价格, 解决长期以来农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国家从1979年开始, 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之后, 又相继提高了生猪、禽蛋、水果、水产品等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玉米、小麦、水稻、大豆四种主要粮食作物收购价格分别提高19.5%、21.9%、22.2%、和15%; 生猪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5%。
(2) 1985—1988年, 以放为主阶段。这个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由以调整价格体系为主, 转向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为主。即: “调放结合、以放为主”。改革的重点是对原有统得过多、管得过死、高度集中的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改革。1985年开始改粮食统派统购为合同定购; 调整了生猪购销政策, 放开了生猪价格; 放开了大中城市的细菜和县以下的蔬菜价格。至此农产品价格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形成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并存的格局。
(3) 1988—1990年, 以控为主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贯彻 “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 的方针, 严格控制物价总水平的上升, 适当调整不合理的农产品价格, 使全省农产品价格改革进入 “以控为主” 的阶段。这一阶段农产品价格管理手段有所完善。对控制价格总水平上升, 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市场日趋平稳, 物价上升指数回落。
(4) 1991—1995年, 以稳为主阶段。这一阶段,黑龙江省由于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狠抓粮食生产, 全面发展畜牧业、乡镇企业和其他各业, 使全省农村经济进入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到1995年, 全省粮食连续6年获得大丰收, 实现农业总产值671.3亿元, 比1994年增长8.9%, 农业增加值390亿元, 增长7.5%。农民人均纯收入1 766元, 比1994年增加372.4元, 增长26.7%, 扣除物价上涨因素, 实际增长13.8%, 增长幅度比1994年提高6.6个百分点。
2.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经济的转化, 农产品的统购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它不仅限制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而且隔断了生产者同市场的直接联系, 背离了商品经济所固有的客观规律,直接影响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 黑龙江省从1985年开始, 取消了实行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 对粮食实行合同定购, 定购任务以外的全部放开; 蔬菜、蛋、禽、水产品、猪等先后全部放开经营。并积极进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制定了一系列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如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 发展农产品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鼓励农产品出口创汇等。但是, 粮食的“双轨制”及流通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 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还需深入进行。